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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钊,刘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广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83********,现住衡水市武强县交通局宿舍。被执行人刘通,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91********,现住武强县朝阳路**号。申请执行人郭广钊与被执行人刘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