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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市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水产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张殿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双鸭山市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