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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延标与朱晓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延标,朱晓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06号原告:毛延标,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被告:朱晓宝,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毛延标与被告朱晓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毛延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延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毛延标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