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延标与朱晓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延标,朱晓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06号原告:毛延标,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被告:朱晓宝,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毛延标与被告朱晓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毛延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延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毛延标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