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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池浩与池洪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浩,池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7号申请执行人:池浩,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池洪源,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池浩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总裁委员会(2015)佳仲裁字第20号裁决申请执行池洪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总裁委员会(2015)佳仲裁字第20号裁决执行池浩申请执行池洪源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