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池浩与池洪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浩,池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7号申请执行人:池浩,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池洪源,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池浩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总裁委员会(2015)佳仲裁字第20号裁决申请执行池洪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总裁委员会(2015)佳仲裁字第20号裁决执行池浩申请执行池洪源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