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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平文、袁正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文,袁正英,何青川,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0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被执行人:何平文,男。被执行人:袁正英,女。被执行人:何青川,男。被执行人:何伟,男。本院在执行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平文、袁正英、何青川、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何伟名下的渝***号车辆,查封了袁正英名下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设备使用费167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0180元,未付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