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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96号原告:郭某,住天水市。被告:王某,住天水市甘谷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郭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漆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