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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王跃武、刘新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王跃武,刘新爱,河南伟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0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中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云,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跃武,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卫辉市。现住卫辉市。被告:刘新爱,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卫辉市。现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武,系刘新爱之夫,一般代理。被告:河南伟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卫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成云。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王跃武、刘新爱、河南伟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承担。审判员 林 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梦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