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杨道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杨道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07号原告:陈军,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道跃,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军与被告杨道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53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