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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杨道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杨道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07号原告:陈军,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道跃,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军与被告杨道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53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