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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黔0201行初109号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组织机构代码00947015-6。法定代理人余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奇零,系该院副检察长。委托代理人黄佑力,系该院行政检察科副科长。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那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3221370184。法定代表人江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锡林,系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规划站负责人。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请求确认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奇零、黄佑力,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付锡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诉称,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六枝特区连城国际三期25、26、27、28号楼,建筑总面积26502.52平方米,该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2015年12月17日,该公司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书面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清。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在该公司尚未缴纳配套费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8日为其办理了建字第5200002015193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未缴纳配套费情况下,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未采取措施进行追缴,也未对逾期拒不缴纳配套费的易朗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处理。在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才向六枝特区易朗房开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该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缴纳,若逾期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六枝特区易朗房开公司逾期未缴,该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或者作出处置,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截止目前,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督促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配套费,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该局逾期未回复,也未整改。认定上述事实有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六特发改项目【2014】31号,六枝特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六枝特区连城国际小区三期25、26、27、28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六土国用(籍)第20090060号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施工图、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六枝特区连城国际小区三期25、26、27、28号楼实际照片等证据证实。公益诉讼人认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具有收缴配套费的行政职责。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应当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配套费,并在收缴配套费以后才能为该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六枝特区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情况下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怠于向其收缴配套费,导致795070元配套费未能收缴入库,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未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就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怠于向该公司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违法;2、判令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作出相应处置。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江浩任职文件;3、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府发[2014]130号);5、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在本市、县(特区、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上六份证据材料证实:自2014年12月起,六枝特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责由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第二组证据:1、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2、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六特发改项目[2014]31号,六枝特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3、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文件,六府发[2014]173号,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六枝特区连城国际小区三期涉及方案的批复;4、六枝特区连城国际小区三期25/26/27/28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六土国用(籍)第20090060号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施工图、现场照片;5、承诺书,2015年12月17日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书面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清;6、收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7、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回复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关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的通知;8、余家洪调查笔录,证实至今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该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上八份证据材料证实: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建设连城国际三期25、26、27、28号楼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应至迟于办理规划许可证时缴纳完毕。截止本案起诉时起,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79507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处于流失状态。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第三组证据:1、立案决定书及审批表;2、检察建议、送达回证。以上两份证据材料证实:2017年4月28日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立案审查,并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六检民行建[2017]4号﹞,建议其依法履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职责。2017年4月28日,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签收。2017年5月16日,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回复我院,其声称“已多次电话催促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于2017年5月2日向该公司书面下发催缴通知”。催缴通知要求“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缴纳”。截至目前,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催缴通知到期,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国有资产仍处于流失之中。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第四组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用于证明我院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贵州省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辩称:1、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六枝特区连城国际三期25、26、27、28号楼,建筑总面积26502.52平方米,该公司应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此事属实,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六盘水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六枝特区城乡和城市管理局具有收缴配套费的行政职权。2、“十二五”后期,随着房地产内外环境的不断恶化,在我区内陆续出现了黔灵商厦等四个烂尾楼,为确保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同时,避免不能如期交房带来的群众性事件发生,且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承诺2016年12月31日交清所欠费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该公司延缓缴费。3、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六检行建【2017】4号),并于2017年5月16日回复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我局积极向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缴六枝特区连城国际三期25、26、27、28号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规划设施费,且我局多次打电话到连城国际催其缴纳该笔费用,并于2017年5月2日书面下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关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的通知》,该公司口头承诺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清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划设施费共计852070元。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将依法积极开展相关费用追缴事宜。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用于证明办理相关的建设之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用于证明配套费用征收的相关依据及标准;3、申请书,用于证明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承诺书,用于证明六枝特区易朗公司2016年12月31日向我公司承诺配套费的缴清期限;5、审批表,用于证明该项目我局是按程序来进行办理的;6、我单位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关于缴纳城市基础配套等费用的通知,用于证明我单位书面向六枝特区易朗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配套费缴清。7、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用于证明我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质证,公益诉讼人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公益诉讼人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六枝特区连城国际三期25、26、27、28号楼,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2月28日经主管部门许可,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2017年5月2日,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下发缴款通知书,要求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缴纳,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795070元的国有资产未能及时收缴,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问题后,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出六检行建[2017]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要求在一个月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公益诉讼人。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5月16日回复公益诉讼人,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收到公益诉讼人检察建议书后多次电话督促,并于2017年5月2日向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关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的通知》,该公司口头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清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划设施设计费共计857207元。另,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应向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的金额无异议,对2017年12月31日前收缴该款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具有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5月2日下发缴款通知书,要求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缴纳所有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在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的情况下,被告未依法及时采取收缴措施,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因此,公益诉讼人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收到公益诉讼人检察建议书后,向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催缴通知,该房开公司至今未缴清,被告仍未实现其行政管理目的,故对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未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六枝特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履行收缴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5070元的职责并作出相应处置。本案诉讼费50元免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雷审 判 员 范玉清审 判 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苏 春书 记 员 耿凤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