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宏年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宏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21号罪犯陈宏年,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辉刑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宏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支付秦某等三人赔偿款199006.27元。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3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陈宏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陈宏年无证驾驶套牌豫A×××××号广本轿车,沿辉县市高庄至黄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水乡李家井庄路口时,与秦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秦慧某、梁某某受伤,秦慧某构成轻伤(左、右下肢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宏年驾车逃逸。陈宏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方经济损失234006.27元,陈宏年家属已支付35000元。系自首。罪犯陈宏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1月,2016年4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困难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宏年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宏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