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如祥与潘高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祥,潘高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005号原告张如祥,男,1957年8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潘高娟,女,1974年4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祥与被告潘高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如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如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