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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如祥与潘高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祥,潘高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005号原告张如祥,男,1957年8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潘高娟,女,1974年4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祥与被告潘高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如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如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