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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宗继、陈蔚珍、黄厚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继,陈蔚珍,黄厚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1号申请执行人:陈宗继,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陈蔚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黄厚旗,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宗继与被执行人陈蔚珍、黄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蔚珍、黄厚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宗继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24000.0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32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无银行存款。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