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73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白甸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永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南西焦村南。法定代表人杜金山,该公司经理。关于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苏062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1、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贷款17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557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石家庄光大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