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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与刚与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海丽琴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与刚,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海丽琴,于善权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686号原告:王与刚,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住所地:怀仁县海北头乡下宅村东。被告:海丽琴,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于善权,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王与刚与怀仁县红宇职业中学、海丽琴、于善权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与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与刚申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王与刚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王与刚负担。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