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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艳辉、吴艳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艳辉,吴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艳辉,男,1979年8月20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吴艳玲。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艳辉、吴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艳辉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612.98元2016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年利率5.6%上浮110%再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二、被告吴艳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艳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艳辉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执行人吴艳辉、吴艳玲负担37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利   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