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詹伟伟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伟伟,男,汉族,1997年4月12日出生,开封大学旅游学院酒店管理专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捕前住开封。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单艳伟,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文君,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伟伟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宋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伟伟及其辩护人单艳伟、魏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詹伟伟通过QQ与被害人刘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两人讨论了性爱话题,詹伟伟多次向刘某发送黄色视频。后詹伟伟以曝光刘某照片和聊天记录为要挟,先后三次敲诈刘某1000元人民币。5月26日,被告人家属通过公安机关将1000元人民币退还刘某。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詹伟伟在开封大学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詹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詹伟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詹伟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詹伟伟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詹伟伟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2、詹伟伟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3、詹伟伟家属已通过公安机关退赃。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詹伟伟判处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伟伟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詹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詹伟伟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伟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詹伟伟的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