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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432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刘某申请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销(2016)冀01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