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432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刘某申请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销(2016)冀01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