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永社、杨爱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社,杨爱民,李英喜,赵全林,徐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刑初10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永社,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鹿泉区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现住鹿泉区,现任石家庄市鹿泉区工信局副局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爱民,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现住鹿泉区,现任石家庄西北物流集聚区筹备处科长。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英喜,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灰北村。2016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全林,男,1952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鹿泉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人徐会敏,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邓村。2016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永社、杨爱民犯玩忽职守罪、李英喜、赵全林、徐会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