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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盛桂荣诉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土地仲裁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荣,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6行初53号原告盛桂荣,女,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桂荣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土地仲裁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盛桂荣逾期不交纳撤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