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木桂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木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89号罪犯李木桂,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木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2700元),继续追缴赃款3896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木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木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木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00分,表扬伍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3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超市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共消费10009元,月均消费462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李木桂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李木桂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李木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李木桂属于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且此次减刑缴交��人财产不够积极,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木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