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占平与被告崔春辉、王凤兰、李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平,崔春辉,王凤兰,李建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44号原告孙占平,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春辉,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被告王凤兰,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系被告崔春辉之妻,。被告李建柱,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孙占平与被告崔春辉、王凤兰、李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孙占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王会平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