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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占平与被告崔春辉、王凤兰、李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平,崔春辉,王凤兰,李建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44号原告孙占平,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春辉,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被告王凤兰,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系被告崔春辉之妻,。被告李建柱,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孙占平与被告崔春辉、王凤兰、李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孙占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王会平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