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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俊军、罗昭平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杰,李俊军,罗昭平,杨贝,熊永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36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杰,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俊军,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昭平,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17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杨贝,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熊永明,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同年6月7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俊军、罗昭平、乔杰、杨贝、熊永明犯诈骗罪一案,因杨贝、熊永明在审理过程中脱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对杨贝、熊永明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164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俊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罗昭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乔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李俊军、罗昭平共同向被害人游某退赔1699元;被告人李俊军、罗昭平、乔杰共同向被害人何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任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易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刘某1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张某1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符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陶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钟某退赔1798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1798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1798元,向被害人黄某1退赔1798元;被告人李俊军、乔杰共同向被害人黄某2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江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张某2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向某1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曾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刘某2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向某2退赔1699元。在杨贝、熊永明到案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1641号之一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贝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熊永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杨贝向被害人游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何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钟某退赔1798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1798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1798元,向被害人黄某1退赔1798元;被告人杨贝、熊永明共同向被害人黄某2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江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张某2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向某1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曾某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刘某2退赔1699元,向被害人向某2退赔169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乔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杰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1641号以及1641号之一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