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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国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78号罪犯黄国华,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乐平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黄国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82分,表扬贰次(二〇一五年一月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考核分14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人民币468.53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黄国华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黄国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黄国华系累犯,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