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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吴建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28号原告: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利南街78号。法定代表人:缪琴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璜石路93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明。被告: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双良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华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被告:朱志明,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郭琴珍,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查建洪,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建芬,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亚华,男,196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周剑英,女,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钱洲丽,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吴建兴,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川公司)诉被告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蒙特公司)、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江阴市华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吴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川公司诉称事实: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奥蒙特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逾期利率为约定利率再上浮18%。奥蒙特公司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0日;2014年8月5日前,永川公司共计收到钱洲丽交付的4张银行承兑汇票,面值共计30万元,奥蒙特公司至今尚结欠永川公司借款本金为270万元。人的担保情况: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吴建兴就该30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奥蒙特公司向永川公司归还借款270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上浮18%计算)。2、双友公司、华英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吴建兴对第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被告双友公司、吴建兴共同辩称:该笔借款实际由双友公司使用,利息也由双友公司实际支付给永川公司,双友公司愿意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承诺、转账支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奥蒙特公司、华英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奥蒙特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以及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上浮1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吴建兴对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29180元(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奥蒙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志明、郭琴珍、查建洪、徐建芬、沈亚华、周剑英、钱洲丽、吴建兴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诸国新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冰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