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王洪伟、陈定邦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伟,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99-15号。法定代表人:周瑞祥,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邦,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王洪伟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陈定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洪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5元,减半收取9307.5元,由上诉人王洪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