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登封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24号原告:登封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寨三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52266716W。法定代表人:周朝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乔,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80567112。法定代表人:左振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登封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