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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建起与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赵玉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起,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赵玉国,焦国新,李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起,男,汉族,1951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玉国,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焦国新,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志林,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焦国新、李志林对其中的3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国的银行存款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