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建起与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赵玉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起,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赵玉国,焦国新,李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起,男,汉族,1951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玉国,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焦国新,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志林,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焦国新、李志林对其中的3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国的银行存款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