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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石先伟与辛亚苏杨彬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先伟,辛亚苏,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609号申请执行人:石先伟。被执行人:辛亚苏。被执行人:杨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先伟与被执行人辛亚苏、杨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先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辛亚苏、杨彬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石先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洪豪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继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