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郝敬全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敬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29号罪犯郝敬全,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3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敬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7400.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苏刑一终字第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3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郝敬全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郝敬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敬全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郝敬全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郝敬全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郝敬全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敬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6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