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金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7370号原告:王金光,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臻,诸城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北美枫情商务大厦四楼。负责人:徐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王金光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王金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王金光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