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宋廷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98号被执行人宋廷刚,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宋廷刚罚金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处罚金100000元。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新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