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礼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闫玉琦,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34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陈红勋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已对XX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已解除对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2017)豫0482民初534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