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昭晖,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赖海波。本院在执行(2015)浦商初字第307号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