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睦信用社、李玉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睦信用社,李玉华,梁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睦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玉华,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梁坚,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睦信用社申请李玉华、梁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李玉华、梁坚应支付申请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睦信用社案款30130.65元,承担执行费351.96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玉华、梁坚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