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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轩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臣,轩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臣,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轩立民。申请执行人刘国臣与被执行人轩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5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通过窗口人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8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   海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