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开学,宦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3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开学,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宦菊妹,女,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起,被告人廖开学以营利为目的,在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60号经营汇源棋牌室。2016年9月初,被告人宦菊妹参与共同经营汇源棋牌室。其间,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雇佣杨某、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服务人员,利用麻将牌为赌具,招揽他人以“进园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棋牌室查获李光梅、樊某、邢某、高某、韩某等人分别以人民币500元、1000元、2000元“进园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2月14日、2月15日,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开学、宦菊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开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宦菊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