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唐心韵申请执行胡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心韵,胡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787号申请执行人唐心韵被执行人胡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唐心韵申请执行胡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