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友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1号李友才:你因贩卖毒品一案,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给你一个公正的裁决。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杜松有、张应桥和你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共同谋划、共同出资在边境地区购买毒品后运至玉溪市准备贩卖牟利,你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购买毒品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陶玲英、王彩萍受张应桥指使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30克;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杜松有联系原审被告人黄中鹏,黄中鹏又联系原审被告人魏建春并商议给予高额报酬运输该批毒品至玉溪市,随后杜松有、黄中鹏安排张应桥将毒品放在魏建春的货车上;你七人各自有明确的分工,你们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经查,你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同案犯杜松友、张应桥、黄中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卷证实,且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