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桂凤、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凤,胡国林,刘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凤,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国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桂珍,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胡桂凤诉胡国林、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林、刘桂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定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