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桂凤、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凤,胡国林,刘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凤,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国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桂珍,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胡桂凤诉胡国林、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林、刘桂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定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