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天宝、宋吉英故意毁坏尸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宝,宋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天宝,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及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2011年1月19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侮辱尸骨罪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家住玉溪市江川区。被告人宋吉英,女,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及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侮辱尸骨罪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家住玉溪市江川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犯侮辱尸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赵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天宝和宋吉英再婚后,一直生病未愈,两人多次进行迷信活动算命后,认为周天宝生病的原因在于其已故前妻的“鬼魂”侵扰,只有将已故前妻的尸骨烧毁,才能让周天宝的病痊愈,家庭和顺。为此,被告人宋吉英提出将周天宝已故前妻尸骨挖出烧毁。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周天宝邀约宋吉英携带锄头、柴油至本村“破凹坟”处,误将本村吴某已故女儿的坟墓当成其已故前妻坟墓,由被告人周天宝用锄头将吴某已故女儿的坟墓挖开,将尸骨浇上柴油点燃后离开现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挖掘他人坟墓并焚烧尸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之规定,构成犯罪。被告人周天宝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侮辱尸骨罪对二被告人进行判处。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均予以认可,未提出辩解,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天宝和宋吉英再婚后,一直生病未愈,两人多次进行迷信算命活动后,认为被告人周天宝生病的原因在于其已故前妻的“鬼魂”侵扰,只有将已故前妻的尸骨烧毁,才能让被告人周天宝的病痊愈,家庭和顺。为此,被告人宋吉英提出将周天宝已故前妻尸骨挖出烧毁。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周天宝邀约宋吉英携带锄头、柴油至本村“破凹坟”处,误将本村吴某已故女儿的坟墓当成其已故前妻坟墓,由被告人周天宝用锄头将吴某已故女儿的坟墓挖开,将尸骨浇上柴油点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经村组协调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已将挖掘的坟墓整理安葬,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锄头等物证、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安葬协议、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叶某1、叶某2、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证明了查明事实,且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应认定为本案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明知是已下葬的尸骨,仍故意挖出尸骨进行焚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尸骨罪。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构成侮辱尸骨罪与查明的客观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因侮辱尸骨罪是以故意行为对尸骨进行贬损,从而达到不让死者入土为安等目的。故意毁坏尸骨罪是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将尸骨进行损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因迷信的驱使下而误将他人尸骨挖出后进行焚烧的损坏行为,并无对被害人尸骨进行侮辱的主观目的,也未实施为达到这一目的的侮辱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的行为不符全侮辱尸骨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一种故意毁坏尸骨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尸骨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周天宝、宋吉英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天宝犯故意毁坏尸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吉英犯故意毁坏尸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锄头一把、蓝色塑料桶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代留平人民陪审员  钟国新人民陪审员  杨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梦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