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时庆海与张德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庆海,张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时庆海,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张德侠,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庆海与被执行人张德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张德侠当即给付5000元;2017年8月1日前给付2000元;2017年9月1日前给付2000元;余款在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德侠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