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399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3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大同县北街53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行行长。被告:李某,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志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