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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卓曙军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曙军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13执245号被拘留人:卓曙军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卓曙军、李姬芬、奉化市绿色装饰配件厂(2017)浙0213执2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卓曙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