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卓曙军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曙军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13执245号被拘留人:卓曙军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卓曙军、李姬芬、奉化市绿色装饰配件厂(2017)浙0213执2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卓曙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