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县鸿安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鸿安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曹县鸿安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曹县鸿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房 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