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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月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108号被执行人:朱月华,女,汉族,1964年1月6日生,无业,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月华罚金一案,本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在本院(2017)苏0982执1087号责令退赔一案中进行处置,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月华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