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