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家结、叶才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结,叶才发,丘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家结,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叶才发,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丘秀玲,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家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叶才发、丘秀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家结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丘秀玲与案外人叶方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宾阳县××镇××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宾阳房权证黎房字第××号)以及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县××镇××路法庭后片丘秀玲(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604126号)。2017年6月30日,在本院主持下,执行申请人陈家结与被执行人叶才发、丘秀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叶才发向陈家结归还了借款本金���万元整(¥20000.00),并承诺自2017年7月份每月按照(2016)桂0126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陈家结还款。申请执行人陈家结要求暂不处理丘秀玲与案外人叶方平共有的上述房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才发、丘秀玲与申请执行人陈家结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按照和解协议,本案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陈家结要求暂不处理丘秀玲与案外人叶方平共有的房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126民初1630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叶才发、丘秀玲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家结有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随时申请执行余下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日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