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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军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军民,汪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330802578532069B,住衢州市裕丰花园1幢715室。被执行人:陈军民,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汪光英,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军民、汪光英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军民、汪光英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浙0802执3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