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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48号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文,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系公司员工。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