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滨海新区塘沽房地产服务中心、天津市盛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滨海新区塘沽房地产服务中心,天津市盛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滨海新区塘沽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7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岩,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盛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小区衡山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地产服务中心与天津市盛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0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丛林 微信公众号“”